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介绍称,《解释》原有九条条文,修改后增加到了十五条。这次修改重点是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个别条文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同时,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作了相应补充。为依法打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此外,《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单位犯罪,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定罪处罚。
对于在《解释》出台前已经发生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而修改后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进行了修改,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修改后的《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采取从旧且从轻的原则确定刑法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发生的行为,被告人如果具有积极退赃退赔情节,应当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进行适用,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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