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介绍,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同时,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方式。此外,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的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这些修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最高法明确表示,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150人以上;(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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