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涉及夫妇Charles Liu和Xin Wang在筹集2700万美元的投资款后,在未动工的情况下将资金转入中国企业账户中。SEC以欺诈为由对他们提起民事诉讼。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支持SEC的意见,维持80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并要求退还全部2700万美元。
夫妇二人不服判决,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主要质疑SEC的非法所得追缴权力和追缴数额。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8票对1票支持了SEC的决定,但限制了追缴范围不得超过违法行为的净利润。
追缴非法所得在民事案件中常见,之前对加密货币初创公司的ICO监管中也采取了相同的措施。然而,美国联邦法律和国会并没有明确赋予SEC追缴非法所得的权力,因此一些人认为这是SEC滥用监管权的表现。
最高法院裁定表明,索尼亚-索托马约大法官肯定了SEC的追缴非法所得权力,因为追缴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者。但是,当非法所得难以分配给受害者时,SEC是否有权将其收入国库仍有争议。
一些证券法专家认为这一裁定对政府来说是一次重大打击。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赋予法官在公平考虑的基础上赋予SEC相应的执法权,资产追缴被视为公平的做法。因此,法官的裁定与法案的公平原则是一致的。
对于加密货币初创公司来说,这一裁定可以避免SEC在监管过程中追缴超过利润以外的非法所得,从而控制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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