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其中两名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鹰鉴在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高某锁、岳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获刑。
鹰鉴获悉,2017年6月,高某锁通过手机微信了解到参与“PTFX外汇平台”进来可以获取高额收益,该平台对外宣称注册在印度尼西亚的普顿外汇旗下公司,以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为宗旨。该平台向注册会员保证,只要选择该平台外汇交易操盘团队,就可以稳定赚取每月投资本金7%至15%的高额收益。注册成为会员后还可通过介绍会员注册加入获取相应收益。
高某锁为获取非法收益,发展了被告人岳某某加入,二人通过成立“工作室”或亲自讲授或是通过建立微信群来宣传和发展社会公众加入“PTFX外汇平台”来进行所谓的“外汇炒卖”。
此外,为发展更多人参与获取非法利益,高某锁、岳某某还组建“镜像跟单微信群”,在群内发布该平台的宣传信息。
2019年8月1日,刘某通过岳某红在其姐姐岳某某的工作室里投资19824元,但无法取出本金,立案报警。2020年1月3日,岳某某被抓获,3月11日,高某锁投案自首。
截止发案,高某锁、岳某某组建的微信群共有成员400余名,其中岳某某为群主,高某锁为群管理员。高某锁发展下线685人,非法所得12330.356美元;岳某某发展下线180人,非法所得2231.0175美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锁、岳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上述两名被告人缓刑四年和缓刑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和7万元。各被告人退赔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该法院认为,“PTFX”平台是以提供外汇投资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计酬或返利。这种运作模式属于传销,并且该平台用于接收会员投入款的银行账户经常更换,甚至冒用他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投入款。因此,“PTFX”平台的运作模式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律特征。
另外,参与人在中国大陆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向自己国家的市场监管部门咨询,而不是跑到国外追证实。即使在国外是合法存在的,在我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也不能开展相关活动或经营,这是常理。
此外,自己投资后让他人加入从而获取介绍“人头费”提成,层层发展,这是传销违法行为。因为这种行为不会给社会创造价值,且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因此,对于“PTFX”平台的运作模式稍作分析就可以知道在中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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