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提起公诉。该传销组织打着“资本运作”、“连锁经营”、“1040阳光工程”等旗号,在昆明呈贡区设立多个传销窝点,开展传销活动。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汪某某、龙某乙、何某甲、陈某某、马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胡某乙、宋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蔡某某、郭某某、冯某某、何某丙、何某乙、宋某甲等人先后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在呈贡区的七彩云南、书香大地、雨花毓秀等小区租房居住。
之后,以投资、做生意、谈恋爱或其他理由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从河南、湖南、广西、四川等地骗取亲戚、朋友、同乡等来到昆明呈贡,然后通过讲课的方式对叫来的人进行洗脑,鼓吹此项目是“1040阳光工程”,谎称投入69800元二至三年赚回1040万。
他们引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以每份3800元购买份额,一次性花费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或其他不等的份额加入该传销组织。然后,根据不同级别,以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老总的“五级三晋制”模式,通过拉人头形成上下线网络关系,并按照购买份额和级别进行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
该传销组织将整个体系划分为经理室进行发展和管理,每个经理室职务按照大总管、自总、能素、自配、经晨、申购、发展等职责配置进行管理,并以经理的名字命名。
汪某某为高级业务员级别,龙某甲、胡某甲、孙某某、龙某乙、何某甲、陈某某、马某某、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胡某乙、宋某乙、王某某、胡某丙、蔡某某、郭某某、冯某某、何某丙、何某乙、宋某甲为经理级别。这二十一名犯罪嫌疑人积极发展下线,并在该组织中根据购买的份额和能力担任不同的职务,组织和领导该传销活动的运作。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龙某甲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764327034@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zxurui.com/zx/56694.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