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张某通过网络公司开发了“AC区块链钱包”平台,用微信群、讲课等方式推广该平台,吸引了会员加入,并通过向会员销售“AC钱包”余额获利。
根据“AC钱包”的经营模式,注册会员不需要缴费,但只有向其他会员购买“AC钱包”余额并充值成为VIP1会员后,才能获得奖励。充值金额按1:1的比例转换成余额,余额的20%自动转换成积分。余额可以按1:6的比例复投为积分,并且会员每天登陆“AC钱包”APP点红包,积分会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释放余额。
推荐新会员加入可以加快积分释放余额,推荐人最多可以享受伞下15层会员加快释放余额的权益。积分达到100万后,成为VIP2会员,可获得额外积分奖励。
然而,余额不能提现,只能卖给其他会员或在“AC钱包”对接的商家消费。此外,“AC钱包”在各地设立区域合伙人和讲师,负责推广招募新会员并获得相应奖励。
目前为止,“AC钱包”共发展会员一万余人,层级达三十余层。而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会员,伞下有效会员数达7000余人,层级达三十余层。同样地,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沂源积极发展会员,伞下有效会员数达5000余人,层级达三十余层。另外,被告人杨某某也于2018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担任讲师,伞下有效会员数达140余人,层级达十层。
沂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AC钱包”为传销工具,要求参加者以购买“AC钱包”余额的方式加入,并按照一定层级组成体系,通过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获得返利,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中欺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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