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范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3月,重庆快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注册成立。曹某某购买了快联公司后,以“网上商城返利”、“组建个人系统平台”等名义吸引公众注册成为会员,并通过销售公司软件提成、网上商城交易提成、快币消费打折、赠送期权股等方式骗取钱财。快联公司还通过引诱付费会员缴纳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区域代理商,并从代理区域内的会员缴纳款项中获取提成。被告人范某于2013年加入快联公司,并成为石柱县区域代理商。范某负责快联公司在石柱区域内的日常事务,并发展下线。范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2140名缴费会员,发展人员层级达28层,获利772102.25元。
2017年11月7日,范某被万州区公安局新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6日,在龙游县公安局小南海派出所民警的抓捕下,范某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衢州市看守所,并于7月8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带离出所。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某不服,提出上诉。范某辩称自己不清楚快联公司的运作模式,只是负责做饭,并表示不是有意要欺骗他人。范某的辩护人认为,范某没有前科,对传销犯罪的认识不够,属于从犯,应减轻处罚。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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