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左右,宋密秋(曾用名张健,已判刑)在“云数贸”及其下级传销盘口的基础上推出了“五行币”传销。该传销设置了“Y、S、M”三个级别,Y级会员入会费500元,S级会员入会费2500元,M级会员入会费5000元。主要推动方向是发展M级会员,并采用双轨制模式发展会员。
随着发展,“五行币”传销规定了成为M级会员的会员将获赠一枚印有张健头像的“五行纪念金币”。后来,由于传销团伙高层落网,M级会员费开始上涨,并加赠金镶玉吊坠和其他实物,以掩盖传销事实。
发展一名M级下线会员奖励10%的直推奖,发展200名会员的团队奖励团队长1万元现金,并给团队发放“宝马奖”15万元,再由团队长按下级会员的业绩分给会员。发展5000名会员的团队长或在推广“五行币”活动中有重大贡献的上层管理和工作人员将获得“金砖奖”等奖励。
此外,传销承诺入会会员在“五行币网”开通后,按会员级别配置数字货币。数字货币可以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随着会员发展总量增加,数字货币增值。经过复投增值后,数字货币可提现或交易,获得大量现金。动态收益是发展会员获得对碰奖的25%的数字货币,按双轨制无限替代,每个级别的会员对碰奖有上限。
为了加强管理,宋密秋对传销组织进行了团队化管理,设立了市场推广团队、金币生产制作团队、财务团队和宣传讲师团队。
刘某是市场推广团队的负责人之一,负责国内“五行币”的市场推广。市场推广采用了大团队带领小团队的管理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数百个团队。
2016年,孙某某通过蔡某的介绍加入了“云数贸”和“五行币”传销,与其下线的俞某某、虞振郞一起组建了“五行币”上海团队。这三个被告人在团队中负责指挥、布置、宣传和协调等职责,负责推广“五行币”在上海地区及周边地区。
三人先后又发展了何某某等人,何某某又发展了李某某等人。这些被告人都创建了自己的传销组织团队,并在团队中承担指挥、布置、宣传和协调等职责。
2016年12月,郑某某通过于某华的介绍加入了“五行币”传销组织,并直接发展了段某明、刘某娇等人。
2017年初,郑某某与段某明在团队中担任指挥、布置、宣传和协调等职责,负责“五行币”传销在湖北武汉地区及周边地区的推广。
到案发时,孙某某等6名被告人都是“宝马奖”得主。上海团队发展了约700人的会员,收取了73万元的传销资金;武汉团队发展了120人以上的会员,收取了82万元的传销资金。
桂阳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以购买虚假货币并持有将大幅升值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等级数额的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然后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其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8月19日,桂阳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缓刑3年到缓刑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2万元的罚金。违法所得和涉案资金将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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