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传销案件,周某宏等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鹰鉴了解到,“大众创业分享平台”以民间互助理财为名的传销组织不存在任何实际销售商品或服务,要求参加者以缴纳49800元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层、A、B、C1、C2、C3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非法骗取财物。
2017年9月,该传销组织从河北省燕郊镇整体迁移到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活动地点在瓦房店市谢屯镇香洲田园城,为了便于管理,该传销组织头目敕勒格尔成立了“行管会”,负责全面管理该传销组织。
“行管会”下设“会销”组,负责接待考察人员,组织考察人员开会、培训,维持会场秩序等。同时并将“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改名为“大众创业分享平台”。
至案发时,周某宏在该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两个盘,分别处于C3、C3、C2层级,组织领导传销人员61人,违法所得42.19万元;谢某从事发展传销下线、带动传销团队等工作,在该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三个盘,处于C2层级,盘内成员有93人,违法所得233702元;马某星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等工作,在该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三个盘,均处于C2级别,盘内成员50余人,违法所得360910元。
徐某峰在该传销组织中从事发展下线、带动团队等工作,同时担任讲师。在该传销组织中参与管理三个盘,处于C2层级,盘内成员有30余人,违法所得18万余元;孙某雪从该传销组织最基础的发展层逐步发展到C2、C3层级,组织、领导盘内传销人员60余人,违法所得4万元;马某从该传销组织最基础的发展层逐步发展到C2层级,组织、领导传销人员30余人,违法所得128332元。
法院认为,“大众创业分享平台”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会员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其内部按顺序组成层级3级以上,是从事传销活动组织。上述各被告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以刑罚处罚。
7月13日,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1年10个月到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万元到3万元不等;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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