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江开明、舒佳佳成立北京银赫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赫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投资成立北京银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银赫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等,并以“北京银赫集团”和“北京银赫”的名义私自对外发行名为“银币”(又名“scc”、“银赫通证”)的虚拟货币。
江开明、舒佳佳虚构“银币”的背景和发展前景,通过不断提升“银币”的价格和设置高额的动态奖励,利用互联网、微信、宣传会、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引诱他人投资购买100枚以上的“银币”成为公司会员。
会员入会需由上线会员推荐,下线会员下载上线会员推送的“scc”手机APP二维码并注册之后,向公司或者上线会员直接购买100枚以上“银币”成为公司会员。
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组织设立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静态奖励是通过账户中冻结的“银币”数量,享受比例不等的“银币”奖励;动态奖励分别为推荐奖、小区算力奖、管理奖、福利奖等奖励。
此外,需要提现的会员必须从该公司购买售价6000元一台的P0S机,每日最高提现额度为1000元。
为了发展壮大,北京银赫公司通过线上APP、线下开会、召开年会、组织旅游、媒体报纸、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推广,吸引新会员加入。除了这些方式以外还要求会员介绍熟人朋友和通过互联网、微信群广告的方式去发展下线新会员。
同年8月,被告人汪某平经人介绍承接了“北京银赫”软件开发和网站维护的业务,并将该业务交由其雇佣的被告人陶某虎及其团队完成,后又为“北京银赫”介绍了第四方支付平台,为会员取现提供途径以及承接开发冷钱包等业务。
汪目平从“北京银赫”收取费用130万元,陶某虎及其团队从汪某平处获得7万元的“scc”平台研发费用,8万元的服务器租赁费用和20万元的软件升级费用。
2019年5月15日至同年9月1日,江开明、舒佳佳、方菲、闫永、李中飞、吉次平等10名被告人先后在石家庄市、襄阳市、驻马店市、益阳市、乌兰浩特等地的警方抓获归案。
至案发,江开明、舒佳佳等人在湖南、河北、云南、贵州、黑龙江等多省发展会员306级,去重后56405人,6个银行账户资金流入3.3亿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江开明、舒佳佳等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银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双轨制结构组成多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汪某平、陶某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开发和维护用于犯罪的网络平台,托管服务器,其中汪某平还提供了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月12日,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舒佳佳、江开明等8名被告人6年到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到20万元不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汪某平、陶某虎有期徒刑1年2个月和1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江某明、孙某利、方某上、闫某、李某飞、吉某平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
7月20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文来源鹰鉴,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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