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樊某利用“悦花越有”平台,采用“消费全返”等经营模式,发展了8万多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因为构成犯罪行为,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这起传销案起源于2016年,北京悦花越有电子有限公司利用网站和“悦花越有”手机APP网络商城推广宣传“消费全返”、“推广返利”等经营方式来吸引会员加入。该公司还宣称自己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促进消费和经济发展项目。在“悦花越有”推出后,通过多种方式迅速传播,包括网站、微信、面对面培训会和集体授课等。
“悦花越有”又称为“悦支付”,可以免费注册使用,但仅限于一星商铺,没有推广商家的权限。只有二星以上商铺才能推广商家,成为二星商铺需要向平台缴纳1000元订单费用(后来增加到1190元)。
二星商铺可以获得分享奖励,可以提成下一级商家交纳订单和消费的奖励。三星商铺需要向平台缴纳10000元(后来是11900元),四星商铺缴纳50000元(后来是59500元),五星商铺缴纳100000元(后来是119000元)。
三星以上商铺除了享受直推商家缴纳定金的提成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下一级商家缴纳定金的奖励。平台还可以引流,即允许用户向平台上传发票,平台按16%的比例收取费用,并以7.25倍的冻积分返还用户。冻积分每天以1‰的速度释放为活积分。
2016年10月15日,被告人樊某注册成为“悦花越有”会员,以各种奖励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二星及以上会员资格。二星及以上会员按照推荐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获得返利。樊某诱导和吸引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并利用这种方式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调取的“悦花越有”后台数据,樊某是“悦花越有”平台运营中心的成员,会员级别为五星会员,发展了89888人的下线会员,其中一星会员有78234人,二星会员有8604人,三星会员有2975人,四星会员有40人,五星会员有35人。
同时,樊某还是该传销组织郯城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参与了传销活动的宣传、培训等行为,是该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郯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樊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处罚。樊某在被捕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要求其接受山东省郯城县司法局的矫正。
在缓刑期间,樊某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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