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0日,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开始调查尤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该案件被立案为“4.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18年11月20日,山东郯城县将该案件线索下发至全国,其中广西“云鼎易购”平台会员1772人,其中多数会员分布在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辖区。2019年7月4日,南宁市公安局华侨投资区分局将多名涉案当事人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经查,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兰、卢某军、廖某宽、陆某文、韦某平、潘某堂、陆某宏、杨某卫、黄某华通过网络宣传、实地考察、口口相传等方式了解云某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先后加入该平台成为会员,并不断发展身边亲朋好友成为其下线并从中获利。
为掩盖非法活动性质继续获利,李某兰于2017年7月份成立云鼎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然而该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项目,本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
公司成立后,李某兰、卢某军、廖某宽与另一名被告人卢某前往云鼎易购总部所在地江苏宿迁进行讲师培训并取得讲师资格证书。之后,他们通过向熟人推荐、在公司办说明会上讲课以及在云鼎易购微信群里进行讲解等方式宣传云鼎易购项目和获利模式,积极发展人员注册加入云鼎易购平台,并从中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华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5.5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陆某文、韦某平、潘某堂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确认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认为这些事实和证据无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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