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文某、蒋某某(均已判决)因其之前加入的“香港中炎”传销组织无法继续存在,为挽救其投资损失,经共谋后,先后筹备、成立浙江信富网络科技公司等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信富公司)。
文某、蒋某某借用经营公司、推广慈善等手段,采取由文某发起、策划的谓“1400模式”,雇佣他人制作、维护、改进公司网站以及相关管理系统软件,借助互联网和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会议、宣传、推广等手段,以投资经营虚拟的“FC积分”(又称FC币)、“积分转股权”等投资理财、发展经济的名目,在吸引、拉拢原“香港中炎”传销组织成员加入。
浙江信富公司在拉拢原“香港中炎”传销组织成员的基础上,通过兑换激活码激活新注册账号的名义,实际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款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对参加者进行管理,且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施传销活动。
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明在明知文某、蒋某某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情况下,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担任河北省石家庄市常安区服务中心负责人、东北区经理,积极协助文某全面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传销活动。
在此期间,王某明与文某、蒋某某、何某某、邹某、谢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以,“FC币是中国第一虚拟货币”、“中国版的比特币、“打造2000万的中产阶级”等口号,将该传销组织扩大发展为一个辐射全国十几个省、市,有着大区、省、县市的多层级区域管理以及万人以上会员的传销组织,涉案传销资金达7亿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明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王某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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