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传防骗快讯的报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在5月28日公开了一起名为“MBI”网络传销案的判决书。两名被告人曾某和黄某因组织、领导“MBI”传销活动,导致数十人损失近千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某和黄某自2014年以来,先后加入了马来西亚的“MBI”网络理财平台,通过组织聚会、旅游考察等方式参与传销活动。他们以高额收益的诱饵发展会员,吸引他人继续加入,并从发展会员的数量和投资金额中获取返利。
“MBI”网络理财平台发行虚拟注册币,并通过虚实整合的理财概念吸引投资者在其旗下的“MFC”理财平台购买虚拟注册币进行投资。
参加者需缴纳700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并获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按参加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以发展人员数量和缴费金额以高额回报且只涨不跌的宣传口号引诱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
经核实,曾某共发展或间接发展了43人,涉案金额1156.1万元,损失965.8万元;黄某共发展或间接发展了39人,涉案金额911.55万元,损失726.2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曾某和黄某的行为应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属于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庭审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是根据被告人和参与传销人员的陈述统计得出的。二被告人对所发展的传销活动收取的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没有异议,并供认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和黄某明知“MBI”是传销组织,仍加入并以投资理财名义进行宣传,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他们通过下线缴纳的资金获取返利,谋取非法利益。
尽管曾某和黄某并非该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和决策者,但在加入该组织后,他们通过网络宣传、言传身教等方式积极推荐,对该传销组织在崇州地区的扩大起到了重要作用,应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属于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们分别判处三年和2年6个月的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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