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在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鲁易购集团杭州鲁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旗下的“鲁易购”项目在天津市、山东省、湖南省、浙江省、四川省等地发展了多层级会员网络,共有十余万会员参与了传销活动。
案发后,怀化市公安局请求公安部启动云端行动。2018年9月10日,经开区大队接到公安部云端行动系统通知,发现辖区内的李某芳、陈某秀涉嫌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符合打击条件,于是开始调查。
经调查,从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芳和陈某秀加入传销组织山东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后,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积极发展会员。鲁易购项目分为普通会员、易会员、易主管、易经理、易总监、理事、股东、董事八个级别。李某芳达到理事级别,陈某秀达到易总监级别。
被告人李某芳发展了7层1311人的下线投资人,共从会员系统中提现了2052520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593000元,扣除众筹款后获得1459520元违法所得。被告人陈某秀发展了6层346人的下线投资人,共从会员系统中提现了770180元,参与公司众筹共计250000元,扣除众筹款后获得520150元违法所得。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芳在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经开区公安局投案。罗庄区分局于2018年11月7日将被告人陈某秀抓获。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芳和陈某秀以电商平台提供电商创业补助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多层层级。他们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芳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秀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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