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与P2P对定罪量刑的直接影响——肖飒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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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各大法律媒体广泛转发了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这个决定将对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该修改决定将于2022年3月1日生效,给予网贷平台和虚拟币交易平台的时间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应该抓住这几天的时间,进行预测和策划(诉讼策略调整),否则将来会感到后悔。

如果使用与外国法币直接挂钩的虚拟币交易,可以视为资金并根据相关犯罪处理;如果交易的都是各项目方私发的无名小币,我们认为不属于资金,不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定罪处罚。

同时,我们也设想了另一种解释路径。鉴于海外一些国家将某些虚拟币视为自家法币,因此这些被外国认可为货币的虚拟币,在我国对外国法币保护的前提下,也被认为是一种“资金”。从今年3月1日开始,这种争议将基本停止,虚拟币交易被直接列为吸收资金的方式,币币交换或币币融资、理财的平台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吸罪名的第三档,门槛定在5000万以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刑期升格时,由于各个刑期档的门槛问题,很难有效区分行为,导致普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修改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做好刑期档的区分,减少普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

我们了解到你们的用心良苦,但是目前仍未解决的网贷平台基本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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