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一审判决,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以“云联商城”为交易平台,并以“消费全返”经营模式为名诱使他人加入,并不断发展会员和吸收资金。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唐某配在他人介绍下成为了云联惠会员,并升级为铂钻会员,随后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贺州市云联惠董事长职位。之后,唐某配不断推销贺州市云联惠的GP、LP职位,从而成立了贺州市云联惠公司。
贺州市云联惠公司是云联惠在该地区的代理公司,既不生产也不销售产品,但可以通过销售额的9‰白积分获得奖励以获取利润。在2016年6月,唐某配在工商局注册了贺州市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于12月获得贺州市五级代理账号。此外,唐某配还以其妻子李某的名义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昭平县云联惠公司董事长职位,并于10月在昭平县注册了昭平县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1月获得七级代理账号。
成为云联惠会员和贺州市云联惠、昭平县云联惠公司董事长后,唐某配通过公司组织培训、宣传云联惠的运营模式,并发展会员和商家加入云联惠。为了快速扩大规模,2018年2月,唐某配还成立了贺州市云联惠商学院。
根据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唐某配的下线人数达到2459人,提现总金额为26551元;贺州市云联惠公司由他运营管理的提现总金额为148.8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唐某配积极参与云联惠的传销组织,并成立公司,通过该平台宣传和发展下线,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和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他的下线层级达到18层,下线人数达到2459人,证据确凿,因此被认定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做出了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唐某配对判决结果不满,以事实不清和刑罚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对他从轻判处或者宣告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在考虑唐某配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时已经充分考虑了其具体情况,并对其减轻处罚,判处了相应刑罚,判决结果合理。根据唐某配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二审法院认为不应宣告缓刑。
因此,综合考虑唐某配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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