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陆某某热衷于互联网比特币投资活动,就找到了上海的90后路某某,楼某某注册了一个外资公司,VRerEntainmentCo.,LTD。双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决定合作。
2019年1月17日陆某某、路某某签署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路某某管理陆某某的数字货币账户,双方根据收益情况按比例分成,投资期限为三个月,甲方托管数字货币额度为50BTC。
2019年12月25日,路某某出具欠条,承诺赔偿陆某某60个BTC。但后来,路某某因虚拟币投资活动造成重大亏损,被判处有期徒刑。陆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某某偿还60BTC,并承担1%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财务顾问协议》和欠条均有效,双方形成合同关系,提审法院判决支持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要求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欠条约定的是赔偿损失并非投资行为,故不受虚拟币相关业务活动是否非法的影响,最终法院驳回了路某某的上诉请求。
虚拟币投资理财具有违法性和欺诈性,很多投资人受高收益、保底保本的诱饵吸引,但一旦发生争议,存在法院判决不支持的风险。虚拟币投资活动需要谨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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