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解读这条消息之前,首先需要理解"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历史上曾出现过许多威胁人民币法定地位的货币,如美元、港币甚至是假币。在香港回归之前,深圳的一些地方可以使用港币进行交易。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国家制定了三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规定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这三份文件确立了人民币在国内的法律地位,即可以用于支付公共和个人的所有债务。换句话说,人民币在国内具有唯一的流通地位。然而,在国外,法币的地位的定义与国内不同。以美国为例,美元是美国的法定货币,表示在美国交易中不能拒绝使用美元。例如,如果A用美元在美国商店购买水,店主B表示不接受美元,这是违反美国法律的行为。但是,如果A和B双方共同认可使用日元,双方约定用日元支付该交易,这在美国是允许的。因为美元的法律地位不排他,即没有排他性。然而,人民币在国内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基于这一知识,再来看央行的《征求意见稿》就会发现,由于数字人民币(DCEP)的出现,这份文件需要进行补充。首先是第十九条,该条规定了"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数字人民币的出现,人民币出现了另一种形态,这种形态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补充。其次是第二十二条,该条规定"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和发售数字代币,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的流通"。这一内容继续强调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即唯一的流通地位,并强调在国内所有的交易中,只能使用包含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的人民币来计价和结算。
从币圈的角度来看,这条消息实际上对当前正在走出国门的USDT和并未广泛使用的"人民币稳定币"有影响。例如,当在国内A向店主B购买水时,使用USDT进行支付将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征求意见稿》中表达的内容,强调了人民币的法律地位。然而,ICO等与支付和流通无关的领域并未涉及在文件中。
本站所有软件信息均由用户上传发布,版权归原著所有。如有侵权/违规内容,敬请来信告知邮箱:764327034@qq.com,我们将及时撤销!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czxurui.com/zx/50308.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