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趣步APP事件发生之前,我国的司法机关和媒体等已经公布、报道了多起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的案例,如钱宝网、e租宝、万家购物、云联惠等。
目前我国正处在互联网时代的风口,市场亟须各种网络商业模式的兴起以促进经济发展。但由于网络传销模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很难一眼看出这些模式的本质特征。一些传销犯罪分子打着新型商业模式的旗号,企图以合法的外貌来掩盖其犯罪的本质。然而,也存在着符合正常的营销心理和利润分配规律的多层次网络销售模式。因此,急需辨明何种行为是违法、何种行为是犯罪,以便进行合理的处理。
首先,传销有两层含义,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传销犯罪。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包括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其中任意一种形式都是违法行为。刑法意义上的传销只包括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并且必须同时具备这两种情况。与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相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包括团队计酬式传销。可见,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传销犯罪的入罪门槛关注点主要是加入传销组织的人数,旨在防止传销组织的扩张,防范传销受害者人数增加。
由于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实际上并没有经营活动,其本质是诈骗,所以刑法意义上的传销就是一种诈骗式传销。
因此,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的传销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行政法规对传销的规定更为严格。行政法规认定的传销未必构成犯罪。
其次,需要讨论团队计酬模式的定性问题。由于团队计酬并不属于诈骗型传销,刑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没有将其团队计酬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或者仅仅是行政违法,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若网络传销组织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务,且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又应当如何处理?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团队计酬式传销构成犯罪,但对于构成何种罪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只要是传销都可成立犯罪,不同类型的传销涉及的犯罪类型不同,诈骗型传销可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营型传销可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有人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包括了拉人头、收取会费和团队计酬三种形式,应当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团队计酬式传销只是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他们认为,并不是所有传销都能构成犯罪,只有诈骗型传销(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才能构成犯罪,即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营型传销(团队计酬式传销)只是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学界对团队计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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