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币火出圈。高额利润隐藏着巨大风险隐患。时常有投资者倾家荡产。但丘某这名“币圈新手”却稳赚不赔。原来他充当了提现犯罪赃款的“工具人”。
案情介绍:丘某在聊天软件上结实了网友星星,两人相聊甚欢。星星邀请丘某参与“炒币”赚钱,在星星的极力鼓动下,丘某在名为“某币网”的虚拟货币平台实名注册了账户,关联绑定了自己多张银行卡。通过该平台,丘某首先从星星处接收名为泰达币的虚拟货币(USDT币),随手以高价将泰达币出售给星星的同伙,再将出售泰达币获取的钱从平台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最终从银行卡中提取现金并交给星星。星星则根据每次现金总额的多少按一定比例给丘某好处费。
在帮助星星出售泰达币并多次提取现金的过程中,丘某的银行账户因涉嫌转入犯罪赃款而屡次被司法冻结,但丘某在明知这些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在账户解冻后依然多次帮助他人套取现金并交付他人。
法院判决: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明知是犯罪赃款,通过在虚拟货币平台自买自卖,最终提现转移赃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转移、窝藏赃款的行为模式。
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判断,主要结合该行为人的个体认知水平、过往经历、客观行为等综合认定。具体到本案中,丘某无故接受陌生人虚拟货币代其提现并取现金给对方以获取利益的行为有悖常理,且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后依然继续从事该活动,主观上属于明知。此外,法院在对行为人是否知道款项属于犯罪违法所得的审查中,并不要求其明确认识到具体是哪一种犯罪,只需要对钱款来路不明、存在问题有概括性认知即可。
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提示:虚拟货币一直是近年来热点话题之一。其应在法律框架之内有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在我国并不具有法定的货币地位,不能以金融属性进行流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因此用户应理性评价虚拟货币价值,谨慎看待所谓的“炒币”相关行为,更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币换现”的活动,仔细甄别门类繁杂的各种虚拟货币,谨防金融诈骗或洗钱犯罪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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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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