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时某投案自首并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时某被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连山区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时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时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因此,法院判处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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