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文本由原来的九条改成了十五条,重点在提高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上进行了改进。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素和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方式,并明确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金额标准。此外,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之间的竞合处罚原则,以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四个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素,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同时结合了司法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此外,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突出问题,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打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规定,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并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可以适用司法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将于今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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