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李某某、陶某等人先吉林省梅河口市、辽源市、四平市等地发展项目,期间张某某,张某红(另案处理)发展了被告人李某华、池某强等人加入该组织,积极从事传销活动。
2018年李某某,李某华、池某强等人将团队迁至辽宁省辽阳市,继续发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精准扶贫体系项目(以下简称“3260”项目)。“3260”中“3”的含义即东三省,“2”的含义为2年时间,“60”的含义为翻60倍。
该组织假借国家振兴东北经济、投资分红的名义,以交纳3260元会员费及100元网迁费为入会条件,大肆吸收新会员加入,并要求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同时以下线发展会员的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会员费逐李某某等人处,通过“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李某等人通过操作电脑中“1040”财物管理软件来管理该组织的人员,计算业绩、统计工李某春逐级向下发放工资提供依据。
至案发,李某某等人的传销组织体系中会员人数多达3万余名。新会员加入时,会签订“欧莱雅”产品的虚假购货单,以此在辽阳、鞍山等地先后租用60余处民宅用于供新加入的会员授课培训、生活起居和发展会员。
在该传销组织体系中,每名会员仅允许发展两个下线,“亲情线”和“友情线”,也称“双臂”或“双区”,要求“双臂”要发展均衡,以此类推,人员结构逐步形成“金字塔”型,并依据吸收发展会员的人数,将组织中的人员划分为五个等级,即除“会员”外,发展人数达到3人、13人、81人、491人及以上,身份等级分别为“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每发展一名新会员加入,依据层级所获取的奖励由54元至420元人民币不等。
晋升为代理商后,又划分为九个层级,即“九线”,当一线代理商的“双臂”中的其中一臂晋升为代理商后,原一线代理商晋升为二线代理商,以此类推直至晋升为九线代理商。一线代理商没有工资和奖励,从二线代理商晋升到八线代理商时按照计算比例可以获得相应工资,晋升为九线代理商后出局,从二线代理商到出局可以累计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臂出局后可以继续经营另一臂,另一臂达到九线后也出局,并可以再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该组织等级分明、制度严格。管理方面,李某华、池某强等骨干人员负责该组织在当地一切事宜,在租用的民宅中每人各自一个房间用来工作及生活起居,是管理人员中的最高等级,称为“宾馆级”,平时负责统计下线新发展的人数并上报、汇总会员到陶某处领取工资逐级向下线发放。其他人员平均十余人一个房间混居在各个“寝室”中,称为“地铺级”,每个“寝室”设有“寝室长”一名,负责该“寝室”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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