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人力资源连锁业”为名,在云南蒙自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加入该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以来,李某通过吴某元介绍加入蒙自的“人力资源连锁业”。这个“连锁销售”行业没有产品和店铺,只需支付3800元申购第一份产品份额就能加入连锁销售行业。之后,每份产品份额以3300元申购,上线从下线申购份额中提取直接或间接提成来获利。他们通过发展下线的人数越多,所得的提成就越高,从事着非法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的内部模式如下:每个人购买一份份额后就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员。当他们和其下线体系达到1至2份份额时,就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员。达到3至9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组长。达到10至64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主任。达到65至599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业务经理。达到600份份额后,成为该连锁业的高级业务员。
李某先后发展了某华、张某生、被告人钟某淦等人加入“人力资源连锁业”,并发展了下线的马某、高某等人。马某、高某又发展了邓某1、邓某2、曾某、艾某、秦某、陈某平等多人加入“人力资源连锁业”。艾某又发展了斯某等十多人加入该连锁业。邓某1发展了曾某、邓某2,邓某2又先后发展了刘某涛、聂某科等数十人加入该连锁业。被告人钟某淦的份额已经达到经理级别以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淦的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钟某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被处罚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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