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个公告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全面禁止了ICO活动。在法律层面上,民法总则第127条有关“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还没有进一步界定。
该案的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了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并提醒投资者要有效防范风险,但从未断定个人比特币交易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虽然不具备货币职能,但并不妨碍它被视为数字资产,可以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等的交付在法律上没有障碍。根据《公告》的相关规定,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只是不能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法定货币)进行流通使用。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禁止它们作为私人间交付或流通的客体。
在技术上也不存在障碍。裁决指出,互联网技术将人类的现实生活扩展到了网络空间,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等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在交付过程中使用了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电子编码程序。在实际使用中,每个交易参与方都需要在计算机终端上安装一个电子钱包,获得独一无二的地址,并自动生成一对密钥 - 私钥和公钥。公钥是匿名公开的,私钥是特定身份的信息。所有者可以随时使用私钥支配和处置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换句话说,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是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交付的。
裁决强调,我国没有规定比特币等的持有或交易是非法的,该网站是否在中国注册备案、是否能顺利完成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等交易,并不会影响仲裁庭根据公开的数据信息估算案件涉及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肖梦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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