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传销组织在韩国成立了5个子公司,2015年12月10日将共享币更名为DGC币。该组织通过共享币交易平台,在中国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上下线层级。该平台设有三种奖项同时设有DGC币拆分作为静态收益。虽然在实际经营上没有任何活动,但该组织通过设立中国区总部、举办活动等方式,在互联网上大力宣传,吸引中国会员加入。
截至2017年2月20日,共享币(DGC币)传销组织共有556,418个中国境内会员账号,共发展至712层。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昊燕在该传销组织韩国总部工作,并协助推广共享币(DGC币)在中国。她使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帮助传销组织走账,并收到总计人民币197.89万元的资金,其中一部分转账给他人。李昊燕参与推广期间,该传销组织共有548,275个中国区会员账号,并收取会员费共计人民币12.74亿元。案发后,警方冻结了李昊燕的工商银行账户内的赃款,共计73.43万元。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昊燕参与的共享币(DGC币)平台以虚拟数字货币为名,通过收取入门费并发展人员形成层级关系,诱骗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并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李昊燕协助该传销组织在中国境内推广共享币(DGC币),在该组织中起到管理和协调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最终判决李昊燕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冻结的赃款734,303.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赃款将继续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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