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吴某某在2014年3月通过张某某、刘某某的介绍加入了宣传碧威资本集团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购买碧威资本集团的帝威二元期权共荣基金或碧威环球基金原始股,以投资金额和发展人员数量积极向他人宣传碧威资本,通过炫耀自己参加公司的旅游活动和获得奖励等方式,发展了马某、方某某和白某某等人为他的下线,并鼓励他们继续发展下线。吴某某、马某、方某某在庆阳的汗蒸馆向他人宣传碧威资本的投资发展,并通过发宣传册、请客吃饭、介绍发展前景等方式积极推广。
期间,该传销组织的刘某某和公司人员多次到庆阳宣传碧威资本集团,吴某某负责组织会议,马某、方某某通知下线参会,接受宣传。吴某某在会上发言,鼓动下线继续发展人员加入传销组织。
庆阳市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均是由吴某某、马某、方某某及其下线发展而来。方某某的汗蒸馆成为了宣传和召开会议的重要场所,马某负责其中的“报单”、“调币”、“布线”等工作。
至2015年3月份,吴某某、马某、方某某等人组建的传销组织已经发展到超过3层以上,人数达到30人以上。
2017年2月15日,吴某某主动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投案。案发后,警方在吴某某处查获了黄色金属1块、碧威资本集团宣传册3本;在方某某处查获了帝威二元期权操作手册1本;在赵某处查获了二元期权交易教育手册初学者指南1本,这些物品都已随案移交。
经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某、马某、方某某以投资为名组织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获利数额等情况,法院判决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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