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4年和2019年分别发布了有关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2021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对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对《解释》需要进行紧急的修改和完善,并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经过修改,《解释》原本的九条条文变成了现在的十五条。重点修改和完善了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也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解释》依然保留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的认定,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存在的突出非法集资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打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也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并减少损害结果发生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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