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人提出该项目前COO涉嫌职务侵占,今天我们来介绍一下,我国法律对于“职务侵占”到底是怎样规定?
1、比特币、以太坊是否为中国法上的“财物”?
据公开信息,“薪某宝”募集的币种主要集中在:比特币和以太坊。
对于前者而言,2013年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从民法角度理解,商品与“财物”的是逻辑上的“真包含”关系。
对于后者而言,从2013年至今并未给予法律上的准确定位,但从今年下半年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跑币”等事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侦查阶段使用的罪名多为“集资诈骗罪”。了解P2P网络借贷爆雷潮的读者,应该对这个罪名并不陌生,集资诈骗罪的核心还是“骗”,如果项目虚假(标的有假)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但是,集资诈骗的犯罪手段是“集资”,募集比特币、以太坊是募集“资金”吗?这点值得商榷,比特币、以太坊是“商品财物”,而其他的原生代币可能不属于财物而是单纯的“数据”,募集“商品”“数据”,我们认为不构成募集“资金”。
因此,按照集资诈骗罪进行侦查,在未来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不一定会真的定性为“集资诈骗罪”。至于,其上币的交易所,在实务中往往会被牵连处理,目前已有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侦查。
2、币圈有“职务侵占”这一说吗?
应该说,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有些朋友有特殊感情,币圈合作各方出现纠纷后,一方“扣币”也常见,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币圈“做事”的常规主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而仅仅为松散的合作或“优盘式”项目(自然人各自贡献技术,共同实现目的)。职务侵占罪,在刑法上归为“侵财类犯罪”项下,其侵犯的是“法人”(法律上拟制的人)的财产权。
读者也许会质疑,“其他单位”不能扩大解释为包括“项目方”等非法人主体,根据2008年6月17日最高院研究室的“复函”,只有具有法人资格才属于我国刑法所指的“单位”。因此,如果没有在中国设立法人主体,实践中可能不会将合伙人之间“扣币”纠纷,当作职务侵占罪来进行处理。
3、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既然职务侵占中要求对“公司、企业、单位”的财产权进行保护,那么,中国法律是否有对于“自然人财产权”的非常保护手段呢?
答案是:有。
募集来的币,并不是某一个人的私人财产,而是代持其他人甚至整个社区用户的币。我国法律对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要按照侵占罪处理,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将他人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也将按照“侵占罪”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某人将密钥丢失(例如将密码写在纸上或手机里,自己遗忘了,被同事朋友甚至家人无意间取得),后被币的真正所有者发现,要求返还币,如果拒不归还,也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这里“告诉”不能理解为英文中的“tell”而应该理解为“向司法机关进行报案、起诉等”。也就是说,代为保管币或者拾得他人遗失币,通常按照民法的救济手段,进行民事起诉即可;实在拒不归还,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才可以走刑事救济渠道。
因此,我们判断,“薪某宝”前COO的行为,更有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和解概率较高;不排除出现刑事报案的情况。
4、写在最后.....
数字货币的出现,被认为是未来之星,但在市场上也充斥着“丛林法则”,人性的丑与美不断对抗,不时出现纠纷和争议。
由于对于数字货币或者智能代币的法律定性,尚不明确,也很难一概而论,必须实事求是地分析每一个币的真实法律属性。
因此,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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