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法,请看下面的裁定书: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反传销网1月5日发布:近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您身边的防传管家:添加【反传联盟】微信公众号daxinGgan.Com)
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原告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原告请求撤销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023号行政措施告知书,解除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银行账户采取的暂停结算的行政措施。
本院查明,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023号行政措施告知书,解除被告对原告银行账户采取的暂停结算的行政措施。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滨城市监行移字(2020)001号案件移送函、移送审批表及重庆隆福佳人公司立案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及中国邮政回执,重庆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8日签收,能够证明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已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已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系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天眼查APP显示,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重庆隆福佳人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唐明珍担任法人与总经理,持股6%,冉剑担任董事长,持股51%。
该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因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被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万元。
截图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此外,中新观察还发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还公布其他相关人员的裁判文书,以《冉剑与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行政裁定书》)为例。
据该《行政裁定书》显示,本院查明,冉剑向本院起诉,请求撤销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18号行政措施告知书、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29号行政措施告知书、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32号行政措施告知书、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034号行政措施告知书、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33号行政措施告知书、滨城市监行告字(2020)第032号行政措施告知书,解除被告对原告银行账户采取的暂停结算的行政措施。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了滨城市监行移字(2020)001号案件移送函、移送审批表及重庆隆福佳人公司立案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及中国邮政回执,重庆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8日签收,能够证明重庆隆福佳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已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已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系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以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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