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公诉机关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琼,女,1973年11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营山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20〕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琼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琼及其辩护人杨某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本案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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