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赵某某(另案处理)的推动下,加入了以山西籍人员为主的“资本运作山西体系”。他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加入该组织,并从中非法骗取财物。杨某某发展了张某某、杨某田、李某某等传销人员加入该组织。案发时,他发展的下线人员已超过30人但未达到120人,并达到了三级以上的老总级别。
2020年1月9日,杨某某被传销下线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并将其抓获。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的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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