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上的描述,2013年,舒某国通过王建萍认识了马来西亚商人大陈总和小陈总,并了解到马来西亚MBI公司旗下的“MFC”网络平台,于2015年正式加入该平台。之后,洪某、唐某丽、苏某清、廖某清、刘某材、吴某、唐某芬陆续加入了舒某国组织和领导的“MFC”网络传销平台。
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不同金额的费用,购买虚拟货币M币,获取加入资格并获得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形成上下线层级,并通过发展人员数量和缴费金额来获取返利。平台以高回报和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
在此期间,舒某国利用微信群如“云南谈笑人生”、“马来西亚考察群”等宣传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人员,非法获利。
除此之外,舒某国还组织下线人员通过旅游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招募会员;雇用助理管理平台账户、为下线人员开户,教授平台操作方法;通过为下线人员开立账户和进行M币交易获取利润。
根据判决书,舒某国组织了100多个团队的传销成员前往马尔代夫旅游,还请讲师给这些传销成员上课进行洗脑。
直到案发,舒某国在该平台上开设了1000多个账户,收取传销资金5.21亿余元,非法获利1.38亿余元,并用于购买房产、保险和个人消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9名被告人组织和领导了传销活动,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尚某忠知道是犯罪所得却予以掩饰和隐瞒,情节严重,构成了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中9名被告人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均在25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对上述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到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50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经二审法院调查,2015年加入该平台后,舒某国通过微信群宣传、领导、组织传销活动,组织下线人员前往马来西亚等地旅游宣传和招募会员,教授平台操作方法,并在云南省昆明市、丽江市和四川省攀枝花市等地吸纳和发展下线传销人员。
本案中,他的下线形成了洪某、唐某丽团队、廖某清团队、刘某材团队等多个团队,发展下线人员达三级以上且人员众多,并雇用了苏某清、苏某林、陈某等人作为助理管理平台账户。案件涉及金额达到五亿余元,情节严重。舒某国是传销活动的组织和领导者,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是正确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尚某忠支付给舒某国的向洪某推销保险所得的51万元佣金的追缴判决不当。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了改判。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尚某忠支付给舒某国的违法所得329万余元,从舒某国的个人财产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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