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必须至少缴纳3800元人民币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多可以缴纳69800元人民币购买21份“份额”。参加者可通过发展下线提升自己的级别,并按参加者级别、发展下线的多少以及下线购买“份额”的多少获取提成。
该传销组织以数个“大家庭”形式进行管理。最高级别管理人员为“区域组长”,负责管理无锡地区整个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实现传销人员、信息、工作的交流、互通。
2017年10月,该传销组织从安徽合肥分流至无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佳园、华憬佳苑、水乡苑等地发展。截止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已发展传销人员90余人,层级达3级以上。
被告人陶某甲、江某某、陶某乙、康某某分别担任该传销组织不同职位。被告人陶某甲还负责所在家庭成员纪律监督,江某某负责纪律监督,陶某乙负责培训及能力提升,康某某负责家庭成员礼仪和参加学习活动。
被告人陶某甲、江某某、陶某乙、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江某某、陶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引诱参加者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反传防骗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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