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金融数据的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进行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迅速发展,但一些机构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需规范。出台《规定》的目的在于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的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的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此外,《规定》还提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并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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