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熊某亮跟随梁某某的团队担任A区团长,通过微信群发展群会员,并参与了多个项目,如“慈善富民”、“众筹”、“精准扶贫”、“财政部刘某精准扶贫”、“陈立夫老人资产解冻”等。他收取会员的费用为51(50+1)、36(35+1)等,总计超过480万元,并通过微信和银行卡的转账方式将项目费用转给梁某某、孙某某等人。其中的+1元为服务费用,熊某亮及其他管理人员按比例抽取,熊某亮总共获利约为4000至5000元。
然而,在2018年5月左右,梁某某因犯罪被抓。于是,熊某亮自行组织了一个名为“先锋团队”的微信群,独立开始与项目对接。他按照上级人员的要求,组织微信群会员参加“深度扶贫”、“海外资产解冻”、“社会保障卡”等项目,并收取会员11(10+1)、37(36+1)、51(50+1)等不同的费用,总计收取近200至300万元。期间,熊某亮将“26+1基金会项目”和“35+1中纪委项目”的费用约10万元私自挪用投入股市炒股。
法院认为,熊某亮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构成了诈骗罪。他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可以减轻处罚。鉴于熊某亮自动坦白主要犯罪事实,表现悔罪,可以从轻处罚。熊某亮辩称关于他收到的10万元左右的钱款是保管而不是挪用,法院认为这个辩称与案件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处熊某亮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判决后,熊某亮提出上诉,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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