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1日,周洪兵通过介绍加入了一个名为“云联惠”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依托自己建立的商城电商平台,以“消费返利”为诱饵,夸大了投资回报的前景,不断吸纳会员,并建立了上下级的金字塔式层级架构。“云联惠”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并规定升级为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必须分别缴纳99.9元和999元的会员费。会员在平台上缴纳会员费用或进行消费时,可以按照1:100的比例获取白积分。同时,会员在平台上进行销售时,需要向“云联惠”缴纳销售金额的16%,并可以按照上缴金额1:100的比例获取白积分。每天,所获得的白积分将根据当前总数的万分之五左右转换为红积分。而红积分可以用于继续消费,或者缴纳费用后进行提现。发展会员的人可以获得其直接下线会员缴纳会员费用20%的现金奖励。会员在消费或销售时,其直接上线会员可以获得本次消费或销售所获取白积分5%或2.5%的提成。而该直接上线会员的所有上线会员可以获得的白积分奖励在每一层按50%的比例逐层递减,上线可以通过发展下线来获取非法利益。
周洪兵加入“云联惠”后,为了获取更多回扣积极发展了会员,并利用微信组建了一个名为“云粉交流群”的群组,来大力宣传“云联惠”,并鼓动他人不断投资。到案发时,被告人周洪兵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第14层,下线层级有49层,直接下线人数有1284人,下线总人数有129204人,提现总金额为265680元。
一审判决认定,周洪兵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严重情节。周洪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被予以减轻处罚。周洪兵还具备坦白情节,根据法律可以从轻处罚。5月17日,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法院宣判后,周洪兵以“没有鼓励他人升级会员,也没有给他人上课,不符合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为由提出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查明,确认了周洪兵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没有不当之处。因此,周洪兵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被驳回。周洪兵利用手机等工具宣传并鼓动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因此,一审判决将其手机等物品审判程序合法。周洪兵的请求不成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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