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春节前后,康某、刘某、杜某以“扶贫创业、消费致富”为名,在界首市组织活动。他们承诺只要缴纳1000元就能获得加入国家扶贫创业的会员资格,并享受免费旅游,同时还发放了4箱白酒。另外,如果发展一个人并交纳1000元会费,国家会补贴给发展人10%的奖励,而发展下线介绍人则可以获得下线提成的50%。刘某和杜某担任界首市的代理人,每发展一个人都能得到15%的提成。被告人康某、刘某、杜某在界首市发展了超过30人的下线人员,层级超过3级。
公诉机关认为,康某、刘某、杜某以“扶贫创业、消费致富”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他们的行为欺骗了参与者,骗取了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综合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经合议庭评议,界首法院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等,依法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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