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云联惠”网络传销案进行了二审庭审。根据了解,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某华加入了“云联惠”传销公司,并直接或间接地发展了910名下线会员,非法获利1万元。他因为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北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罚款1.3万元。原审判决认定,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云联商城”,同时发展代理公司。“云联惠”要求参与者通过云联商城或推荐人的二维码等方式注册成为普通会员,并获得一个注册ID(会员名)。系统会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记录上下级关系,形成一定的层级结构。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可以支付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或支付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会员可以通过消费返还和会员费返还来鼓励发展其他会员,并获得收益。2017年4月1日,曾某华通过他人推荐加入了广州云联惠网络传销组织,并成为会员。之后,他通过支付10万元购买代理成为北流市某镇的七级代理公司北流市惠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并通过发展下线会员的消费来获取利益。截至2017年12月31日,曾某华在整个“云联惠”会员网络中处于第40层,其直接发展了20名下线会员,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会员共有五个层级、会员人数达910人,非法获利1万元。同年6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曾某华,罪名为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4月底,一审法院考虑到曾某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款1.3万元。曾某华对判决量刑过重以及自己没有意识到是传销活动提出了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从轻处罚。6月19日,二审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二审期间,曾某华的辩护律师从公司纳税情况、慈善行为、消费资本论以及国外没有打击此类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公诉机关进行了反驳。“辩护律师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云联惠不是传销活动。税务部门并不是相关的职权部门,不能对该公司是否为传销组织做出认定。此外,其他案件的不起诉不是认定该模式不是传销而不起诉,而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公诉人说道,“将‘云联惠在国外没有被打击国外没有打击并不能证明‘云联惠没有违反我国刑法。”
值得一提的是,该辩护律师提交的立案报告本意是想证明“云联惠”不是传销活动,但却疑似弄巧成拙。公诉人表示,“该立案报告的来源不明,而且也并不完整。此外,该立案报告刚好证明了“云联惠”属于传销组织,因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机关已经对其立案展开调查。”在陈述阶段,上诉人曾某华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服刑。此案已经经过了庭审、调查、辩论和被告人陈述的各个阶段,法庭将根据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等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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