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开通“超云合一平台”微信公众号。总经理项某设计了“三级分销”模式,并于12月20日开始运行。具体模式是:顾客A通过微信关注“超云合一平台”微信公众号成为平台会员,在商城购买商品后获得“众销员”资格。顾客A可以获得公司赠送的消费积分和生成专属二维码,以发展下级会员。顾客A可以发展三个层级的下线和无限个一级下线。
公司实行三级返利模式,即顾客A可得到顾客B消费金额的10%积分返利、顾客C消费金额的8%积分返利、顾客D消费金额的5%积分返利。
积分可以与现金进行1:1兑换,每日可以提现1%,提现时平台收取10%手续费。积分也可以用于兑换商品,没有数额限制。
截至2017年1月5日,当事人被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关注该平台的会员有10706个,其中“众销员”账号有3039个,分为18个层级,涉及义乌、温州、杭州、丽水等地约1921人。上述“众销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商品购买款约人民币759万元,并提取积分现款约人民币639万元。该公司支付货款及其他费用约人民币203万元。
【处理结果】
某县局认为,当事人为了推销商品,利用微信平台传播方便、速度快的特点,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然后以发展下线获得返利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上下线关系。最后以下线在平台的消费金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因此,某县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所指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应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警示教育】
一、认清传销本质。只要符合以下3个特征,就可以肯定是传销:一是要认购商品或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二是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形成层级网络;三是根据下线的数量或销售业绩计算报酬或奖金,参与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商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缴纳的会费。
二、增强防范意识。新型网络传销逐渐成为主流,具有无接触、网络化和地域分散化的特点。这种传销传播速度快,涉及人员众多,涉案资金数额巨大且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消费者应保持警惕,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遇事要冷静思考,学习掌握有关传销的知识,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时刻保持警惕对待披着合法外衣实际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
三、善用法律武器。了解《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区分传销和直销,有理有据地劝告亲友避免陷入传销陷阱。求助反传销组织,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掌握官方权威法规,了解传销的定义、处罚流程和主管受理部门,有助于判断自己是否面临传销陷阱,以及向哪些执法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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