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2013年,舒某国通过王建萍认识了马来西亚商人大陈总和小陈总,了解到马来西亚MBI公司的”MFC”网络平台,并于2015年正式参与该平台。随后,洪某、唐某丽、苏某清、廖某清、刘某材、吴某、唐某芬陆续加入舒某国组织、领导的“MFC”网络传销平台。
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不同金额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M币,获得加入资格,并获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根据推荐发展的人数和缴费金额来获得返利,以高回报和只涨不跌等宣传口号诱骗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并骗取财物。
在此期间,舒某国为了方便发展更多下线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微信群宣传传销活动并发展下线人员,非法获利。
另外,舒某国还组织下线人员通过旅游宣传和招募会员,聘请助理管理平台账户,教授平台操作方法,并通过为下线人员开立账户和进行M币交易获利。
判决书显示,舒某国曾组织了100多个团队的传销成员前往马尔代夫旅游,还请讲师给这些传销成员洗脑。
到案发时,舒某国开设了1000多个账户,收取传销资金5.21亿余元,非法获利1.38亿余元,并用于购买房产、保险和个人消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尚某忠知道是犯罪所得却掩饰和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9名被告人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均在250万元以上,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9名被告人判处11年有期徒刑到缓刑3年不等,并罚款500万元到100万元;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立案后,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
经二审法院调查,舒某国从加入该平台后,通过微信群宣传、领导和组织传销活动,组织下线人员前往马来西亚等地旅游宣传和招募会员,并教授平台操作方法。他在云南省昆明市、丽江市和四川省攀枝花市以及其他地方吸纳和发展了下线传销人员。
该案中形成了洪某、唐某丽团队、廖某清团队、刘某材团队等多个团队,并聘请苏某清、苏某林、陈某等人情节严重。舒某国是传销活动的组织和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至于MBI公司是否在马来西亚拥有合法直销牌照与本案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判决中向尚某忠追缴给舒某国的51万元保险佣金是错误的。法院将进行改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从舒某国的个人财产中追缴尚某忠支付给舒某国的违法所得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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