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吴某英、何某丽参与了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家购物”返利网的传销活动。这个公司以高额分红、积分返利和代理佣金奖励为诱饵,通过设立区域代理、金牌代理、普通客户等层级展开传销活动。吴某英和何某丽成为了政和县的区域代理商。在2011年4月至5月期间,他们共发展了73家下级商家和3000多名下线会员,并建立了三级以上的组织层级结构,获得了70多万元的佣金。
同时,吴某英还与叶某忠等人一起注册成为福建省金饭碗有限公司,成为了政和县熊山镇的区域代理商。该公司通过互联网以给代理商不等的佣金按层级发展市、县代理商的方式运作。在2011年4月至5月期间,他们共发展了48家加盟商家和700多名下线会员,并建立了三级以上的组织层级结构,获得了19多万元的佣金。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英、何某丽等七人以县级代理的身份,通过购买商品或交纳费用的方式让参加者加入,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他们以发展会员数量欺骗他人获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达到了超过120人和3级以上的层级。这些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且犯罪情节严重。
然而,在这起共同犯罪中,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家购物”返利网的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已判刑)、福建省金饭碗有限公司的幸某某(已判刑)才是主要犯罪分子,吴某英、何某丽等七人则是从犯。基于这些罪行事实、性质、情节和所起作用,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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