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的许多金融互助平台没有实际价值的货物,都要交入门费。以“野狼互助”为例,参与者需投入2000元在第六层排位,收入的64000元将给第五层16人分,以此类推。如果该群满员,群主可以收入64000元然后出局,然后再分裂成两个群继续排位。这样的模式实际上是传统传销的变种。同时,这些所谓的“金融互助”平台并非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根据相关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形式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而这些“金融互助”平台既不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要求,也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实质要求,是假借金融创新“搭便车”的伪互联网金融。
参与“金融互助”平台的人群包括了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百姓、高收入的白领阶层、公务员和金融从业者等。调查表明,他们之所以持续参与其中,根源于内心的贪婪,总以为自己不会成为最后的接盘者。此外,“金融互助”平台下的微传销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策划者利用社交平台的漏洞,以服务费等形式收取部分款项,没有支配投资者投入的全部资金。大部分投资者的资金被用于宣传和支付给先前投资者的利息。
“金融互助”不仅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还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报告》指出,微传销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移动平台传播,一旦这些平台出现问题,资金链就会断裂,引发金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与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相互关联,成为风险混合的引爆点,触发金融危机。此外,一些犯罪分子或非法组织利用“金融互助”等微传销手段进行洗钱活动或资金非法转移。
武长海分析指出,金融传销难以制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关于规制金融传销的法律法规不足,导致金融传销在法律空白地带滋长和蔓延。金融传销涉及的金融规模巨大,对金融秩序的影响更大,但目前没有专门的金融传销罪名,只能按照普通传销定罪量刑。有些人错误地认为微传销平台没有触犯监管部门的红线,如“占用资金”、“提供担保”和“有资金池”。政府不主动进行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导致“金融互助”幌子下传销泛滥的原因之一。此外,传统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落后,投资者相关法律和金融知识教育不足,第三方支付的非实名制等也是助长微传销的重要原因。
为此,《报告》建议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完善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案件查处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和非法集资案件处置依据;尽快出台《新型网络传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禁止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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