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左右,林某指使被告人盛某某在香港注册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随后林某在原“云数贸”、“建业联盟”等传销组织的微信群中宣传“华尔街之路”项目,宣称该项目是一个全民参股的对接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帮助其他企业在全世界进行上市占股的扶贫、爱国项目,并最终实现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市。
林某等人对外宣称,购买该公司原始股或优先股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并免费赠送部分原始股给群内成员。他们以原始股可变优先股提前享受分红为诱饵,鼓励会员免费获得原始股及以5000元购买获得原始股的会员“拉人头”发展他人参加。
“华尔街之路”项目具体有“对碰”、“扶贫”、“直推”三种发展模式。
对碰模式是指持有原始股者推荐两人各交5000购买原始股,推荐人自己得5500元,剩余的上交,推荐人变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一份;持有原始股者推荐两人各交2250购买原始股,推荐人不赚钱直接上交4500元,推荐人变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一份。
扶贫模式是指持有优先股者拥有公司给予的免费扶贫点位,扶贫点位给予未持股者,直接推荐两人各交5000元购买原始股,推荐人得1000元,剩余的上交,推荐人获得一份优先股,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各一份。
直推模式是指持有优先股者推荐一个或多人各交5000元购买,推荐人每推一人得800元,多人依次类推,被推荐人持有原始股一份。
为了提高骗局可信度,林某建立了“华尔街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网站,在境外建立网站平台,交钱购买股权的人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到自己的股权数量。并定期给优先股成员奖励分红,宣称是用投股人购买优先股和普通股的钱去投资其他企业产生的利润。
经宣传推广,会员数量不断增加,林某成立了董事局、股东局、报单中心、财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后台客服等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
其中,被告人高某某、汤某某、吴某、赵某、吴某某因前期发展人员较多,被林某封为“五龙首长”,进入股东局,被告人王某某也是股东局成员,6人各自建立多个微信群,大肆转发林某提供的信息,宣传“振兴民族,拯救难民,打造中国的华尔街,让人人持股”等发展成员,通过“报单中心”将收取的成员资金转入“财务部门”公布的银行卡账户中,同时通过“报单”获取相应奖励。
被告人盛某某负责整个“华尔街之路”项目的资金收取、境外转款、发放股权分红、发展会员以及报单奖励。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董某某仍帮其租用收款银行卡、提供收款的POS机,并帮助转账。发展会员所收款项,绝大部分转入林某指定的银行卡,少部分按林某的指示,转入会员提供的银行卡。
经鉴定,“华尔街之路”项目共发展会员331285人。其中,盛某某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陈某某涉案金额3100余万元;董某某、赵某涉案金额1230余万元;高某某发展下线91411人,非法获利108万余元;汤某某发展下线75723人,非法获利123万余元;吴某发展下线19979人,非法获利25万余元;赵某发展下线17127人,非法获利53万余元;吴某某发展下线15760人,非法获利24万余元;王某某发展下线3304人,非法获利72万余元。
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伙同他人,以推销股权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份额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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