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英于2017年6月加入了北京中绿传销组织的牡丹江分支。他从业务员开始,逐级升至经理职位。在这期间,该组织设立了几个寝室,用于传销人员的食宿和进行“洗脑”课程。寝室长由钟某艳、李某琼、谌某君等人担任,负责管理寝室的日常事务。组织内的人员通过互联网和微信聊天等方式,以相亲、旅游、做生意等借口邀请一些不了解真相的人士来到牡丹江。
这些人到达牡丹江后,传销组织派人接站,送他们到相应的寝室。然后以推销一种名为“康福德牌珍益胶囊”的商品(实际上并无此产品)为名,对他们进行讲课和“洗脑”。一旦这些人缴纳了2900元(2018年5月1日后为3900元)的“入会费”,该组织就会督促他们积极发展下线,不断骗取钱财。
该传销组织内部的人员按照营业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这五个级别排列,每个级别对应不同数量的点数,通过积累点数可以晋升到更高级别。被告人吴某英于2018年10月担任该组织的经理职务,负责组织内的人员管理和资金分配。被告人昌某军于2019年5、6月担任总扶持(科长级别)职务,负责吴某英与各寝室之间的沟通和日常事务管理。被告人徐某强为前总扶持(科长级别),其职责与昌某军相同。
该传销组织收取的会费全部都汇集到了被告人吴某英处。吴某英按照不同层级和比例分配入会费中的1050元,不同层级可以得到不同数额的返利。剩下的2850元全部归吴某英所有。
被告人吴某英在担任传销组织经理期间共吸纳了约175名传销人员,并收取了100余万元的传销资金。被告人的这些钱款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金饰品、裘皮和宝马汽车,而相关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徐某强和昌某军在担任总扶持期间,分别有142人和79人加入了该传销组织。
经过侦查,被告人吴某英、徐某强、昌某军于2019年7月7日在牡丹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英、徐某强、昌某军以推销虚构的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并骗取财物,给经济社会秩序带来了干扰。吴某英在传销组织中担任经理职务,起着操纵和管理的作用,参与传销的人员数量超过12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徐某强和昌某军在传销组织中担任总扶持(科长级别)职务,起着管理和协调的作用,参与传销的人员数量分别超过120人和30人且层级均在3级以上。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英、徐某强、昌某军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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