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于2015年至2018年在合肥、武汉等地加入了一个名为“自愿连锁经营业”的传销组织。该组织采用了“五级三晋制”的发展模式,要求参加人员通过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且依靠发展下线购买份额进行计酬和返利。
2018年底,该传销组织将传销人员从武汉带到南京,在江北地区继续开展传销活动。江某某成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被告人寇某某、汪某某、罗某甲、范某某也担任了不同职务。该传销组织设立了D2小组,下设寇某某经理室、李某乙经理室、陈某某经理室、敬某某经理室、臧某某经理室。传销人员总数达200余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底晋升为老总级别人员,并与江某某等人一起来到南京继续开展传销活动。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王某某参加了团队老总会,并参与了D2小组五个经理室的自律检查。
被告人寇某某于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担任寇某某经理室大总管,负责管理该经理室和督促传销活动的开展。寇某某参加了每周的总管会,与其他经理室大总管一起讨论五个经理室的发展情况。
被告人汪某某于2019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担任寇某某经理室自律总管,负责对该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汪某某参加了每周的自律总管会议,参与了五个经理室的自律互查。
被告人罗某甲于2018年10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担任寇某某经理室能力总管,负责提升该经理室人员的能力。罗某甲参加了每周举行的能力总管会议,并组织了能力互动培训。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9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在成立独立传销团队后担任寇某某经理室经晨窗口,负责组织该经理室人员参加经晨培训。范某某参加了每周的经晨窗口会议,并组织了经晨互动培训。
到案时,D2小组传销人员达80余人。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组织和领导了一起传销活动。该组织通过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来骗取财物,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他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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