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原审被告人吉某联邀约邱某等人加入中食味道(浙江)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并受该公司指派不定期到孝感对参加者进行宣传和培训。原审被告人严某、杨某平与邱某、王某、廖某、杨某、高某、蒋某等人根据被告人吉庆联培训内容,利用推销“中食味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上虚拟店铺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
据了解,被告人们以5000元购买一个虚拟店铺和45000元认购股权的方式,要求参加者以此获得加入资格,并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根据发展人员和认购店铺及股权的数量,被告人们进行计酬和返利,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钱财。据统计,涉案传销人员达35人,层级达4级,涉案总额达988.81万元。
原审被告人吉某联曾在中食味道(浙江)农业科技发展公司因传销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到孝感招集参加者以公司上市为名,继续引诱其认购投资。原审被告人严某、杨某平共收取参入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137.79万元。
另外,被告人杨某平在案发后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29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以吉某联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了被告人严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审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杨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法院还责令三名被告人退赔涉案款项9888100元返还各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吉庆联、严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吉庆联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客观,量刑过重;上诉人严瑛认为自己属于从犯,量刑过重。
经查,邱某、廖某、王某、严某、杨某平以及吉某联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一致证实,2017年2月,邱某通过吉某联认识中食味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之后,吉某联多次来孝感给邱某等9人讲授传销的方法。2017年8月,鞠某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吉某联继续组织、指挥邱某等人从事传销活动。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吉某联与邱某等人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
严某等9人以孝感众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在孝感恒大华府租赁办公地点,借用其他传销组织的网上虚拟店铺从事传销活动。严某等9人邀约参加者参加宣讲、招商会和投资会,对参加者进行洗脑,引诱其参加传销活动。王某等9人收取参入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严某等9人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并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职责,符合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定义。
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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