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洪某加入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成为会员。然后,他回到金溪,在当地通过大量宣传、推广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他鼓励他人缴纳门槛费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门槛费的标准分为五个等级。这些会员注册后,按照“太阳线”形结构安排网构点位。该传销组织设置了推荐奖、管理奖、超越奖、创业奖和分红奖等团队计酬模式,同时宣传以赠送珠宝、公司原始股权等激励手段,吸引更多会员加入。
另外,洪某在2017年12月5日注册成立了阿斯拉姆(厦门)实业有限公司金溪分公司,并自任负责人。案发时,他发展了721个下级会员,下线会员充值总额达到177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以推销商品的名义,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多层级的“太阳线”结构组成,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案发后,洪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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