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提到,《解释》的修改背景有两点:一是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对定罪量刑产生了重大影响;二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有必要适当调整相关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争议问题。
具体来说,修改后的《解释》共有十五条,重点修改和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还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修改后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此外,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还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和“元宇宙链游”为名吸收公众资金,利用元宇宙虚拟币进行投机炒作,甚至从事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新增了网贷、虚拟币等领域,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国内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一些新型诈骗手段的出现,及时补齐监管制度和法律的不足之处,并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除了虚拟币交易,近年来,养老领域也频繁发生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侵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以房养老”陷阱中,骗子承诺高利率回报,以投资养老为名,欺骗老人将房子抵押贷款,并将房产处置权交给理财公司。最初老人能收到回报,但一旦资金链断裂,老人最终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指出,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繁发生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老年人群体存在广泛的投资理财需求,但由于存在“数字鸿沟”等因素,他们更倾向于线下方式,而线下非法集资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很难监测,给早期识别和预防带来了困难;二是一些老年人对理财产品不了解,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了解,而不法分子善于夸大宣传,甚至打出“温情牌”,以此欺骗老年人。她认为,需要增加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同时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产品,并通过各种宣传提高老年人的金融素养和防范意识。
对于此次《解释》的修改内容,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指出,《解释》修改后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设立了兜底条款。修改后的《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要是为了依法打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涉及资金领域的乱象时有发生,不仅危害经济金融秩序,还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苏筱芮指出,《解释》的新增是对过去阶段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此次发布的《解释》可以严密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网,一方面能够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震慑力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统一适用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据了解,修改后的《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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